青国金复〔2024〕145号
青国金复〔2024〕145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你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撤销即墨支公司的请示》(长寿青分发〔2024〕58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即墨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做好上述机构原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交回该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原件,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你公司今后不得以上述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
此复。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