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17时30分许,刘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胶州市泸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民商务宾馆路段时,适遇由路北侧驶出向南横过道路行驶孙某(未佩戴头盔)驾驶二轮电动车,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撞在二轮电动车的右侧中间位置并碾压,孙某受伤严重,全身多处骨折、头部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经现场勘查与调取监控视频确定,刘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行为、孙某驾驶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双方的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同、过错相当,根据相关规定,刘某、孙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通讯员 李强 姜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