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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亚运与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孙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3/8/18 7:16:32  作者:未知  来源:信法网  查看:39  评论:0
内容摘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2民初6949号原告:郝亚运,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君,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初6949号
原告:郝亚运,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君,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水产综合楼网点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1271768J。
法定代表人:姜道鹏,经理。
被告:孙君,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亚运与被告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以下简称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孙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亚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君、刘冉、被告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孙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亚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赔偿郝亚运医疗费9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天×3天)、护理费10560元(174元/天×60天)、误工费20880元(120元/天×174天)、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94352元(47176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97820元[30569元/年×(15+17)年×10%÷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860元、病号服及复印费59元,合计250684元,郝亚运主张14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9日,郝亚运带孩子到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给孩子保健按摩,在二楼下楼梯时因楼梯滑栽倒在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等造成经济损失。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郝亚运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具状诉至法院。
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孙君共同辩称,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楼梯是经过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的,并且已经使用了二十多年,法律也没有规定楼梯必须安装扶手,是郝亚运自己不小心疏忽大意下楼梯时踩空而扭伤脚脖,应当由郝亚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孙君是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事发当天并不在现场,也不了解事情经过及具体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位于即墨区水产综合楼网点7号,主要经营批发零售食品、按摩保健服务等。该公司是上下两层楼的门头房,一楼通往二楼设有楼梯。楼梯两面是墙壁,无扶手等设施,楼梯台阶的竖面贴有“小心台阶”的警示标志,从上往下走看不到有警示标志。
2.2018年5月9日16时30分左右,郝亚运带一对儿女和婆婆到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二楼为孩子做按摩推拿。结束后,郝亚运婆婆在前面抱着女儿,郝亚运领着儿子扶着婆婆跟在后面一同下楼,在刚过一楼与二楼拐角处时,郝亚运踩空楼梯摔倒受伤。受伤当日,郝亚运被送至即墨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并于次日办理住院治疗。郝亚运经诊断为外踝骨折(左),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9573.20元。
3.经郝亚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郝亚运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2月11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郝亚运因外伤致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建议为60天、后续治疗费建议为10000—12000元。郝亚运为此支出鉴定费2860元。
4.郝亚运系即墨区自来水公司在职合同制员工,育有一子管浩喆(2015年4月13日出生)、一女管晓涵(2016年12月18日出生)。郝亚运受伤后单位正常发放工资。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作为婴幼儿按摩保健的经营者,应考虑到服务群体的特殊性、预见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因素,在经营场所提高安全保障义务。郝亚运下楼时踩空摔倒,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没有安装楼梯扶手,且在下楼时看不到警示标志,应对郝亚运所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郝亚运作为成年人,自身也应提高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过错。综合分析郝亚运受伤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以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承担20%责任为宜。郝亚运主张的医疗费9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残疾赔偿金943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78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郝亚运主张的护理费过高,结合鉴定意见,本院认定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60天)。本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后续治疗费为11000元。考虑到郝亚运治疗、鉴定所需,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200元。郝亚运主提交的病号服及复印费收款收据,未出具正规的收款收据,且皇家贝贝鹤山路分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郝亚运主张误工费20880元,因即墨区自来水公司在郝亚运受伤后正常为其发放工资,不存在误工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郝亚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孙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赔偿郝亚运医疗费1914.6元(9573元×20%);
二、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赔偿郝亚运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300元×20%);
三、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赔偿郝亚运残疾赔偿金38434.4元[(94352元+97820元)×20%];
四、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赔偿郝亚运护理费1200元(6000元×20%);
五、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赔偿郝亚运交通费40元(200元×20%);
六、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赔偿郝亚运后续治疗费2200元(11000元×20%);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合计43849元,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郝亚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郝亚运对孙君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鉴定费2860元,合计6140元,由郝亚运负担4672元,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负担1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建钢
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