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4号),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13户未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发票行为每户处以1500.00元罚款,罚款合计19500.00元,对7户未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发票行为每户处以200.00元罚款,罚款合计1400.00元。共计罚款20900.00元。对青岛蓝树谷教育集团股份公司取得不合规发票4488766.7元已通知企业依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列支。
不过,谢贤武对此举报依旧存在异议,“一是它这不是不合规发票,而是虚开发票,另外对公司利用对公账户分散资金偷税漏税的事情没有提”。谢贤武说,之后他继续进行举报,并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进行复查。
2020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又作出答复,认为谢贤武举报事项属于税收行为检举,根据相关规定,对原作出的《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予以撤销,并将举报事项转到国家税务局平度市税务局风险管理科进行处理。
谢贤武自己认为,是他对平度税务局之前作出的处置存在异议,并到青岛市税务局进行复查导致平度市税务局将之前的文件撤销,他之后又继续向各级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我和他们联系,就一直说‘在调查,在调查’,一直没有结果。”谢贤武说,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也一直找其“做工作”,在听到被“威胁”的言论后,他又针对被“威胁,打击报复”的问题进行了一并举报。
镇党委书记争议言论说出2个月后,当事人夫妻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刑事拘留
实际上,根据平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9年12月6日,2020年9月19日,11月19日,2021年1月19日,谢贤武因越级反映青岛蓝树谷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平度市税务局不调查,不作为问题,先后四次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据潇湘晨报
相关链接: 虚开增值税发票400多万致国家税款损失300多万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成立三家公司,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52138.3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369042.56元。近日,被告人苏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苏某以其本人、其儿子苏某祥以及其公司职员许某的名义,分别注册成立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由苏某、苏某祥、许某分别担任该三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苏某是三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1月至11月,苏某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的名义为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99份,虚开税额共计4452138.38元,其中有37家公司将28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申报抵扣税额共计4430539.85元,有14家公司申报抵扣税额后做进项税转出,转出税额共计855271.7元,申报抵扣后未做进项税转出的税额共计3575268.15元。2016年2月至11月,苏某向北流市税务机关纳税共计206225.59元。
综上,被告人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452138.3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3369042.56元。
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涉嫌犯罪的苏某最终落网。庭审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苏某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因此,我国刑法对其设置了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幅度,对其打击力度可见一斑,提醒市民不要知法犯法。
原标题: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四百多万 获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