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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书记事件”国家税务平度税务局蓝树谷四百多万不合规发票 就罚2万多?

时间:2021/12/28 14:12:27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604  评论:0
内容摘要:据媒体报道:12月26日,山东青岛,平度云山镇党委书记王丽被爆曾在做群众工作时“言语失当”,目前当地已经被作出停职调查处理。国家税务平度税务局的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在2020年5月21日,该局对此举报处理结果进行了告知。2019年12月20日该...
据媒体报道:12月26日,山东青岛,平度云山镇党委书记王丽被爆曾在做群众工作时“言语失当”,目前当地已经被作出停职调查处理。国家税务平度税务局的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在2020年5月21日,该局对此举报处理结果进行了告知。2019年12月20日该局工作人员开始到青岛蓝树谷教育集团股份公司进行核实,调取了青岛蓝树谷教育集团股份公司与谢贤武妻子为名注册的日用百货店的业务明细并进一步核实情况。从2018年9月开始青岛蓝树谷教育集团股份公司取得了包括该日用百货店在内的20个个体业户开具的不合规发票,增值税发票金额4488766.7元。

意见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4号),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13户未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发票行为每户处以1500.00元罚款,罚款合计19500.00元,对7户未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发票行为每户处以200.00元罚款,罚款合计1400.00元。共计罚款20900.00元。对青岛蓝树谷教育集团股份公司取得不合规发票4488766.7元已通知企业依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列支。

不过,谢贤武对此举报依旧存在异议,“一是它这不是不合规发票,而是虚开发票,另外对公司利用对公账户分散资金偷税漏税的事情没有提”。谢贤武说,之后他继续进行举报,并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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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又作出答复,认为谢贤武举报事项属于税收行为检举,根据相关规定,对原作出的《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予以撤销,并将举报事项转到国家税务局平度市税务局风险管理科进行处理。

谢贤武自己认为,是他对平度税务局之前作出的处置存在异议,并到青岛市税务局进行复查导致平度市税务局将之前的文件撤销,他之后又继续向各级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我和他们联系,就一直说‘在调查,在调查’,一直没有结果。”谢贤武说,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也一直找其“做工作”,在听到被“威胁”的言论后,他又针对被“威胁,打击报复”的问题进行了一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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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根据平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9年12月6日,2020年9月19日,11月19日,2021年1月19日,谢贤武因越级反映青岛蓝树谷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平度市税务局不调查,不作为问题,先后四次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据潇湘晨报


相关链接: 虚开增值税发票400多万致国家税款损失300多万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成立三家公司,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52138.3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369042.56元。近日,被告人苏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苏某以其本人、其儿子苏某祥以及其公司职员许某的名义,分别注册成立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由苏某、苏某祥、许某分别担任该三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苏某是三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1月至11月,苏某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的名义为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99份,虚开税额共计4452138.38元,其中有37家公司将28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申报抵扣税额共计4430539.85元,有14家公司申报抵扣税额后做进项税转出,转出税额共计855271.7元,申报抵扣后未做进项税转出的税额共计3575268.15元。2016年2月至11月,苏某向北流市税务机关纳税共计206225.59元。

综上,被告人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452138.3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3369042.56元。

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涉嫌犯罪的苏某最终落网。庭审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苏某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因此,我国刑法对其设置了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幅度,对其打击力度可见一斑,提醒市民不要知法犯法。

原标题: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四百多万 获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