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

诊疗存在过错,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被判赔产妇前期试管婴儿花费!

时间:2022/2/21 18:15:03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77  评论:0
内容摘要:经过多次努力怀上试管婴儿并孕育了39周的一对夫妻,因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婴儿胎死腹中。医患双方对簿公堂时,前期做试管婴儿的近八万元费用,该不该医院赔偿,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例,对此进行了判决。2018年11月29日,市民张女士因&ldqu...
经过多次努力怀上试管婴儿并孕育了39周的一对夫妻,因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婴儿胎死腹中。医患双方对簿公堂时,前期做试管婴儿的近八万元费用,该不该医院赔偿,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例,对此进行了判决。

诊疗存在过错,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被判赔产妇前期试管婴儿花费!

2018年11月29日,市民张女士因“停经38+5周,自觉胎动减少2天”就诊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当日下午18时05分,张女士经诊断为胎死宫中,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做引产手术,12月1日上午6时分娩一男死婴。

此后,张女士一家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前期试管婴儿费用79876.13元,以及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张女士认为,自己住院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未对张女士胎儿宫内窘迫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胎儿死亡。事发后,张女士多次要求封存病历,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以各种理由拒不及时封存,事发后两天才将涉案的病历封存,这给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肆意篡改病历提供了充足时间。

张女士说,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是专科医院,应对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有相应预案并应及时采取相应诊疗措施。产妇无法知晓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更无法作出相应的判断。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在篡改的病历中将责任归责于自己十分荒唐,且自己的常规孕检一直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院方应当十分清楚自己的状况。

张女士称自己所孕育的胎儿十分不易,系多次努力后的试管婴儿,事故发生时胎儿已满39周,完全可以随时生产,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也完全可以根据各种突发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由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导致胎儿因宫内窘迫胎死腹中。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及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张女士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张女士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责任比例过高。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认为:生育行为可大致划分三个阶段:怀孕(试管婴儿)阶段、正常产检阶段以及分娩阶段。本案为侵权纠纷,经司法鉴定,青岛市妇儿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分娩阶段。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是张女士分娩无法达成。张女士怀孕及产检阶段的目的已经完成,且与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无关。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损失请求必须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张女士试管婴儿费用及产检的产生系因被其自身怀孕及产检的需要,非妇儿医院的侵权行为所致,二者之间不具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书已经载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及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原告张女士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故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应对张女士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以30%为宜。

张女士主张前期试管婴儿花费79876.13元,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此有异议。上述花费系张女士为达到生育目的而产生的实际花费,因本次事故导致目的无法实现,应视为张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对该部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赔偿张女士前期试管婴儿花费23963元(79876.13元×30%),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张女士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均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女士要求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全额赔偿试管婴儿花费279876.13元,并追加其他费用。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则认为一审法院判令妇儿医院承担前期试管婴儿及产检的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前期试管婴儿及产检的费用应如何认定这一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因胎儿的自身发育成长导致脐带绕腹三周并有静脉血栓是导致最终死亡的原因,所以上诉人张女士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应得到支持。该费用因系上诉人张女士为胎儿花费的直接损失,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主张不对该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承担40%的责任,其中前期试管婴儿花费31950元(79876.13元×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