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青岛即墨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就因为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不满,患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起来看一看案件的详情吧。
2018年10月18日,年过八旬的即墨市民邱女士因为腹痛一夜,到青岛即墨济康医院就诊并住院五天。后因病情加重转院治疗,并最终于2018年10月28日去世。后经法医学鉴定,认为青岛即墨济康医院在邱女士入院至病情加重的五天时间内,观察病情不仔细,未能明确消化道穿孔及急性腹膜炎的诊断,未尽早手术探查,延误诊断及治疗,存在过错。用邱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来说,就是该医院将胃和消化道穿孔误诊为一般肠胃炎,导致邱女士失去治疗时机而去世。
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医院的过错参与程度为45%-55%。
在此后的赔偿诉讼中,邱女士的家属要求精神抚慰金为九万四千余元。这个金额是以类似案件的最高数额为准,按照本地居民生活费的六年计算。邱女士的家属们认为,因医院过错导致母亲去世,给他们造成巨大精神打击,法院依法应当全额予以支持。
基于司法鉴定的意见,法院判定青岛即墨济康医院承担邱女士死亡的各项损失的50%。
对于邱女士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法院都依据相关法规予以确定,邱女士家属也予以接受。但是精神抚慰金,法院并没有认可邱女士家属提出的九万四千余元,而是酌情认定为一万五千元。
最终,法院判决青岛即墨济康医院赔偿邱女士家属各项损失十八万四千余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结合受害人病情、医院医疗行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为一万五千元。
这样的判罚理由具有很大的弹性尺度,而数额又与最高值差距巨大,患者家属的不满是显见的。但是法院也没有办法进一步解释,只能说是“酌情认定”。
邱女士的家属不满一审 判决,提起上诉,其重点就是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过低。
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
在医疗事故条例中规定,精神抚慰金按照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六年,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三年。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原有疾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医院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看看这些决定精神抚慰金数额的因素吧,每一项都充满了不确定性,都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但是,好像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