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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龙山街道泰合信混凝土搅拌站违法占地问题

时间:2026/3/30 6:49:49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275  评论:0
内容摘要:尊敬的即墨区区委孙杰书记您好尊敬的即墨区委张宏业区长您好关于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期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执行不力、环境污染及追缴违法所得的举报材料举报人: 吴相增联系方式: 13061258666被举报单位: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青岛...
尊敬的即墨区区委孙杰书记您好
尊敬的即墨区委张宏业区长您好
关于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期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执行不力、环境污染及追缴违法所得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 吴相增
联系方式: 13061258666
被举报单位: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 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西南泊村

举报请求:

1. 依法拆除该公司位于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2. 对依法应予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立即移交国资部门管理;
3. 依法追缴该公司因长期违法占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全部违法所得;
4. 对该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并复核其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5. 追究相关监管失职人员的责任。

一、 违法占地事实清楚,持续时间长达二十年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信公司”)自其前身起,长期非法占用即墨区龙山街道西南泊村的集体土地,进行混凝土生产和砂石堆放。经查询公开信息和相关行政处罚记录,其违法事实如下:

· 2004年:前身水泥管厂非法占地13.5亩,被处以罚款4.5万元,该处罚至今未执行到位。
· 2010年:原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国土罚字〔2010〕121号),确认其违法建设行为。
· 2023年3月: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再次下达处罚决定(即自然资源罚字〔2023〕8号),认定其2010年至2016年间非法占地6.16亩(含基本农田)建厂房,责令拆除基本农田上建筑、没收一般农田上建筑,并罚款70,900元。
· 2023年(另案):针对2020年11月非法圈占10.33亩土地(含基本农田)堆放砂石的行为,下达处罚决定(〔2023〕16号),要求没收建筑物并罚款174,593元。

尽管上述处罚决定已作出,但截至目前,违法建筑依然矗立,企业仍在照常生产,被破坏的土地并未恢复,行政处罚决定形同虚设。

二、 行政处罚执行不力,法院裁定沦为“空文”

据了解,相关法院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交由龙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但令人震惊的是,裁定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 位于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厂房至今未被拆除。
· 本应被没收的建筑物,企业仍在用于生产经营。
· 早期的罚款(如2004年的4.5万元)至今未能追缴到位。

这种“罚而不拆、执而不行”的局面,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三、 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威胁周边生态安全

除了土地问题,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漠视环保责任:

· 废水直排:企业工人将清洗混凝土罐车和搅拌设备的强碱性废水,直接倾倒在厂区西侧的荒沟内。此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极易污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 手续疑云:在土地手续严重不合法的情况下,该企业是如何通过环评审批及验收的?是否存在审批环节的疏漏或违规?亟待核查。

四、 依法必须追缴违法所得,剥夺其不法收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该公司通过长期违法占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益,属于典型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1.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法》确立了“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原则。
· 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即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后,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2. 追缴的事实基础
该公司自2004年起违法占地,至2023年仍被发现新增违法占地行为,期间通过非法占用的土地持续进行混凝土生产销售,获取了巨额利润。这些利润与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予没收。

3. 追缴的计算建议
建议贵局依法核查该公司近年的生产经营账目,核算其违法占地期间的全部收入,并根据规定扣除原材料等必要支出后,将剩余部分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若企业不配合提供账目,应依据《办法》第六条,由其承担“不予扣除合法必要支出”的不利后果。

五、 举报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举报人恳请青岛市及即墨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1. 请求即墨区人民法院及龙山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立即对该公司位于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依法应予没收的建筑物,尽快移交国资部门管理,杜绝企业继续违法生产。
2. 请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启动违法所得追缴程序,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核查该公司违法期间的经营账目,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并负责执行到位。
3. 请求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对该公司的废水排放情况及环评手续进行突击检查。若查实存在直排强碱性废水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予以重罚;若环评手续存在瑕疵,应予以撤销或重新进行严格评估。
4. 请求即墨区人民政府:对该案件的长期执行不力问题进行督办,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失职责任,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吴相增
日期: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