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与法

关于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

时间:2022/12/3 10:32:22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查看:71  评论:0
内容摘要: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
关于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_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382008775
工商注册号 110000007167182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程学昌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永丰牌”42度北京二锅头(黄龙)白酒、42度北京二锅头(出口型小方瓶)白酒、42度六六大顺北京二锅头白酒、北京二锅头小粮窖42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鸿运50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鸿运46度白酒等多款酒瓶瓶身、酒盒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字样,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连续性、继承性、可追溯的历史记载。 2019年6月,当事人接受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7月13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我单位接到的15件移转举报线索中,时间跨度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其中有12件商品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0日之后,即接到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后所生产;有6件商品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之后,即接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之后所生产。当事人称违法行为发生后即召开内部会议进行管理整顿,及时通知相关经销商及合作商组织开展涉案产品的召回工作,将召回的涉案产品暂存于当事人公司或合作商库房内,当事人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显示其针对“42度龙瓶”、“46度龙瓶”、“50度龙瓶”、“42度六六大顺瓶”、“小粮窖瓶”、“小方瓶”、“扁方瓶”等涉案产品,分别实施了召回、更换合格包材、遮盖加贴违法字样或销毁问题包装等整改措施,通过多种处理方式采取补救手段,主动减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酒的外瓶、外包装盒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最直接参考的标准,应是商家实施正确商业宣传的媒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酒品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等字样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虚假提高了自身美誉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误导了消费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11-22
处罚机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