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发现,沿路经营商户李某和张某挖掘道路为改造店内排污管道,认为施工周期短,便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办理相关审批。随后执法人员对其立案并各处罚金200元。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开挖道路属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潮海中队执法人员表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仅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严重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对道路路面也将造成严重破坏。”综合执法部门将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图/文 马立瑜 史晓萌)